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(转)关于申报2024年内地与港澳高等学校师生交流计划的通知

作者: 编辑:于潇濛 时间:2023-10-25点击数:

各教学科研单位:

为深化内地与港澳教育交流合作,推动内地与港澳高校师生交流项目提质增效,根据教育部港澳台事务办公室关于申报2024年内地与港澳高等学校师生交流计划项目的工作安排,现面向校内教学科研单位组织该计划申报工作。具体通知如下:

一、申报时间

即日起至2023年11月6日,逾期不予受理。

二、申报条件

申报项目应与以下一所或多所港澳高校合作:

香港高校:香港大学、香港中文大学、香港科技大学、香港理工大学、香港浸会大学、香港城市大学、香港都会大学、香港教育大学、香港演艺学院、岭南大学、珠海学院、香港树仁大学。

澳门高校:澳门大学、澳门理工学院、澳门旅游学院、澳门科技大学、澳门城市大学、澳门镜湖护理学院、圣若瑟大学。

三、项目条件

(一)申报项目应符合国家重大发展战略需求,对推动内地与港澳高等教育交流合作、促进“双一流”建设具有积极作用。申报单位应确保申报资料真实、完整、规范。

(二)申报项目按类型分为联合培养、教学科研、创新创业、实践交流4类。其中:

联合培养类包括内地与港澳高校合作开展本科生、研究生联合培养,学分互认,交换生等项目。申报时须提供与港澳高校签订的联合培养或学分互认等合作协议,且有详细的培养方案和课程计划。

教学科研类包括内地与港澳高校合作开展课程交流、教学实习、科研交流、实验室共建等项目。申报单位应有明确的科研计划,并且在项目结束后能够提交有价值的科研成果。

创新创业类包括内地与港澳高校合作开展创新创业培训、创业辅导、企业实习等项目。申报单位应在创新创业领域具有较好工作基础或比较优势,有明确创新创业计划,且能充分调动资源,吸纳知名企业或知名创新创业人物参与。

实践交流类包括内地与港澳高校合作开展国情考察、社会实践等项目,项目设计应含有细化日程安排。

(三)申报项目按时间分为长期项目和短期项目。

长期项目指学习、科研、实习时间3个月(含)到1学年(含)的项目;

短期项目指学习、科研、实习时间3天到3个月以内的项目。

四、申报及评审流程

(一)请项目申请单位填写《港澳与内地高等学校师生交流计划项目申请书》电子版,并提供《港澳与内地高等学校师生交流计划项目确认书》扫描件,将上述文件在申报期内发送至gangaotai@jlu.edu.cn;

(二)学校港澳台办公室组织网站登录填报工作;

(三)项目申报结束后,教育部港澳台办将组织专家进行集中评审。

(四)申报项目经专家评审通过后,教育部港澳台办将下发项目批复通知,向内地高校提供全额资助或部分资助。

五、项目执行要求

项目获批后如有调整,需在实施前30个工作日内向学校港澳台办公室提交说明。项目实施前15个工作日内向学校港澳台办公室提交项目实施方案、日程安排、参与师生名单及经费预算等;项目结束后7个工作日内提交项目执行情况、项目总结(附照片、感言、问卷反馈等资料)、费用结算表、师生信息表等。

联系人:侯老师 高老师

联系电话:85168982 85168581

港澳台办公室

2023年10月24日

地址:吉林省长春市前进大街2699号  联系电话:0431-85167939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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