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(转)关于申报2019年港澳与内地大中小学师生交流计划老员工项目第二次申报的通知

作者: 编辑:教学与团队办公室 时间:2019-04-10点击数:

根据教育部通知,2019年港澳与内地大中小学师生交流计划老员工项目(即原港澳与内地高等学校师生交流计划项目)第二次申报现已启动。现就相关事宜通知如下:

一、申报时间

即日起至2019年4月24日,每周一至周五8:00-11:30,13:00-16:30。

二、申请条件

申报项目应与以下一所或多所港澳高校合作:

香港高校:香港大学、香港中文大学、香港科技大学、香港理工大学、香港浸会大学、香港城市大学、香港公开大学、香港教育大学、香港演艺学院、岭南大学、珠海学院、香港树仁大学。

澳门高校:澳门大学、澳门理工学院、澳门旅游学院、澳门科技大学、澳门城市大学。

三、项目条件

1.申报项目应符合国家重大发展战略需求,对推动内地与港澳高等教育交流合作、促进“双一流”建设具有积极作用。申报院校应确保申报资料真实、完整、规范。

2.申报项目类型分为联合培养、教学科研、创新创业、实践交流4类。其中:

联合培养类包括内地与港澳高校合作开展本科生、研究生联合培养,学分互认,交换生等项目。申报时须提供与港澳高校签订的联合培养或学分互认等合作协议,且有详细的培养方案和课程计划。

教学科研类包括内地与港澳高校合作开展课程交流、教学实习、科研交流、实验室共建等项目。申报单位应有明确的科研计划,并且在项目结束后能够提交有价值的科研成果。

创新创业类包括内地与港澳高校合作开展创新创业培训、创业辅导、企业实习等项目。申报单位应在创新创业领域具有较好工作基础或比较优势,有明确创 新创业计划,且能充分调动资源,吸纳知名企业或知名创新创业人物参与。

实践交流类包括内地与港澳高校合作开展国情考察、社会实践等项目,项目设计应含有细化日程安排。

3.申报项目按时间分为长期项目和短期项目。

长期项目指学习、科研、实习时间3个月(含)到1学年(含)的项目;

短期项目指学习、科研、实习时间3天到3个月以内的项目。

四、资助对象、内容及标准

项目拨款核定标准见附件1。

五、项目执行要求

项目获批后如有调整,需在实施前30天向校港澳台办公室提交说明。项目实施前15天向校港澳台办公室提交项目实施方案、日程安排、参与师生名单及经费预算等;项目结束后7天内向校港澳台办公室提交项目总结、经费决算、师生信息表及员工交流心得等。

六、申报要求

1.2019年4月24日前向校港澳台办公室申报拟在2019年5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执行的项目。

2.各申请单位在完成项目规划后需填写《港澳与内地高等学校师生交流计划项目申请书》(详见附件2),并在申请书首页签字盖章。

3.请将申请书电子版发送至邮箱shiyao@jlu.edu.cn,纸质版交至港澳台办公室(鼎新楼A632)。

4.项目申请以收到纸质材料为准。

联系人:石瑶

联系电话:85168982

地址:吉林省长春市前进大街2699号  联系电话:0431-85167939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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